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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2條第4款,所稱義務採購單位,指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
  2. 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或私立學校,指補助金額占該次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
  3. 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項目,如食品、手工藝品、清潔用品、園藝產品、輔助器具、家庭用品、印刷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品。
  4. 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服務項目,如清潔、餐飲、洗車、洗衣、客服、代工、演藝、交通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
  5. 詳細資訊請至【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機構商店查詢】。